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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屏東e報-記者吳富正、湯佳寧/2015.12.28.屏東報導】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提醒民眾,104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尚未繳納的車主,請記得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繳納,逾期將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車主收到補繳通知書後,除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超商(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臨櫃繳納外,亦可透過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輸入169#)、金融機構實體ATM、網路銀行及銀行公會「e-Bill全國繳費網」(ebill.ba.org.tw)、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監理服務APP」繳納。
 屏東監理站表示,家中若有老舊機車已不使用,請儘速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免燃料費繼續計徵。有任何疑問需要暸解,請電洽屏東監理站,電話08-7666733轉分機107、108。
屏東監理站http://komv2.thb.gov.tw/cht_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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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e報】http://blog.news-007.com/pd/news_ii.html?nID=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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