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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情報/屏東e報-記者吳富正、湯玉婷/2015.09.01.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日前接獲台灣導盲犬協會致電反映「屏東市某飯店雖同意房客攜導盲犬入住,但須收取寵物清潔費」,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表示,該飯店向房客收取導盲犬清潔費這個行為已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依同法第100條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對此,該飯店人員表示,因不清楚有該項法規,所以將導盲犬視為一般寵物看待而索取清潔費用。該飯店人員事後強調,未來將很歡迎導盲犬入住,對當天前來入住的台灣導盲犬協會人員造成不舒服的影響,深感抱歉,會檢討這次事件並進行導盲犬宣導。


 屏東縣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提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寄養家庭或服役中的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都有權利出入公共場所,店家不得拒絕;「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是引導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進出任何場所的狗狗,也就是這些狗狗是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身體的一部份。國人現階段的觀念中,只要是狗,尤其是大狗,就有可能會咬人、會亂叫、會亂大小便,卻不知視覺、聽覺及肢體障礙者使用「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並非作為寵物,牠們是在嚴格的篩選、訓練中,以安全、快速的技巧引導,是視覺、聽覺、肢體障礙者到達目的地及協助其活動的特別輔具。呼籲各界能打造對「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的友善環境,促使牠們在任何公共場所或搭乘交通工具上,皆可自由進出、不受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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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e報】http://blog.news-007.com/pd/news_ii.html?nID=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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